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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去更换物业的,不过必须要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判定才行,而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事项。
法律分析
业主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去更换物业的,不过必须要通过业主委员会作出判定才行,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来决定事项。先集合全部业主召开会议,再报告物业管理的相关情况,然后代表业主和选定的物业企业签订合同即可。首先,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管理事宜进行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即可更换物业公司。其次,由业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招标事宜,拟定管理要求和费用标准,做标书。然后,联系物业公司或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物业招标。最后,由业主联合组建评标小组,可以外请物业专家做参考意见,请房屋主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法律分析:业委会更换物业流程如下:1、召开业主大会对物业投票表决,若2/3以上同意,则可更换物业公司。2、由业委会负责物业招标工作,制定管理要求和费用,做标书。3、联系物业公司或房管部门进行物业招标。4、由业主组建评标小组,或请房管部门领导参加以示公允。5、评标,选出中标的物业。6、由业委会向业主宣布招投报告,并出示评标过程和结果,业主对结果进行投票表决。7、表决通过,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新老物业进行工作交接,新物业进场。8、表决否定,重新由步骤2进行,对落选的物业公司再次评标。
1、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更换物业
首先要确定更换物业公司是大部分的业主意向,才能成功更换物业。做一个统计表格,每家每户去找业主签字“同意更换物业”.户数和面积都有过三分之二才行。比如;小区有300家住户,要200家同意;3000平方米面积,2000平方面积的所有者同意才行。
2、更换物业的理由要有法律依据
在《物业合同》有效期内,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更换物业的,要物业公司违反其《物业合同》的内容,有违约的情况并且有足够的证据,就可以根据《物业法》解除其合同,终止其受聘关系。如果《物业合同》到期了,走居委会程序,不自动续签,另外招标新的物业公司就可以了。
3、与原物业协商解除合同
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更换物业了,就派代表去找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协商和平解决。如物业公司不愿意停止《物业合同》,退出其管理,就走以下程序。4、居委会申请更换物业
拿着业主签的“同意书”和物业违约的证据到居委会去申请更换物业。配合居委会办理其相关的手续。一般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会先和物业协商,让其主动退出。如物业不同意就会走法律程序。
5、解除物业公司所签《物业合同》
这样证据充足,法院是会支持业主,解除物业公司《物业合同》,让物业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限时撤场。
6、招标聘请新物业
没有业委会可以委托居委会招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招标,聘请其他物业公司,也可以直接邀约其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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