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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实体性、独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极大推动了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扶贫、社会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种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别在教育类(各种民办学校)、卫生类(各类民办医院)、体育类(各种体育俱乐部)、文化类(各类民办文化中心)、科技类(科研所)、社会福利类(养老院)、公益慈善类(志愿服务中心)等等社会各个领域。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特征第一,非营利性。体现在其宗旨上,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社会提供的服务是具有公益性,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的发展,还体现在其财务制度上,执行的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二,实体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有固定场所的实体组织,不是会员制的,其活动具有经常性、连续性的特点。第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需要明确的是,举办民办非企单位的利用国有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三分之一,这在相关的政策法规中有很明确的规定。从三个特征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跟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是有很明显的区别的。三、相关政策法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如纳税人属于非营利组织的,取得的收入如属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就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关政策”的大致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结论是:民营非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虽然名称有所不同,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们之间存在相似性,都属于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组织。以下是它们的详细解释:
民营非企业单位,尽管不具有企业的盈利属性,但它们以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为宗旨,强调公益性和社会责任。这类组织如民办教育机构、养老机构等,资金来源多样,如政府资助、捐赠等,且盈余需用于公益事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1998年国务院出台的条例中定义的一种类型,是由非国有资产举办、以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为主的社会组织。这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机构,如民办学校、医院等,同样享有特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民间非营利组织则更广泛,不仅包括上述两类,还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它们的共同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资金来源于民间捐赠或政府资助,旨在从事公益事业,如文化艺术、科技研究等。
总的来说,这三个概念都指向一个共同的目标:为社会公益服务,只是在组织形式、管理规定和资金来源上略有差异。政府对这些机构的税收优惠和监管政策,旨在鼓励和支持它们的社会公益行为。例如,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教育、卫生等领域常见,享受政府的税收减免,如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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